典型案例一: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零口供 调查核实 刑事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明,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受石某强(已判刑)指使,携带石某强所给的六小包共计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准备前往江苏苏州与赵某(已判刑)交易。两人在湖南邵东某超市购买两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后,共同搭乘网约车前往当地高铁站。途中,刘某、石某明在网约车后座将两袋香果奶脆糖内的奶糖倒出,将携带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购买的冰糖分别装入两个香果奶脆糖包装袋内,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到达高铁站后,石某明随身携带用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冰糖先行通过安检口进入候车室,两分钟后刘某随身携带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甲基苯丙胺进入候车室。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在候车室抓获刘某,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毒品。后刘某主动交代同行人员石某明,民警根据刘某指认在候车室内将石某明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9年5月20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石某明无罪。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8月3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石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和石某明两人供述形成“一对一”证据格局,不足以排除石某明未参与运输毒品的合理怀疑。审判监督抗诉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石某明参与运输毒品,但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认罪,证明石某明在犯罪中具体地位作用的证据尚不充分,另外除运输毒品外,石某明还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遂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精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并主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通过对证据全面梳理,查明石某明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通过对系列相关案件进行串并分析,发现上家陈某求相关身份信息,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通过与系列案件办案人员交流,发现下家赵某已被抓获的重要线索,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跟进讯问。最终形成毒品犯罪同案犯刘某、上家陈某求、下家赵某共同指认毒品犯罪的完整证据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石某明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对刘某立功、从犯情节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加强协作配合,助力追诉上下家漏犯。针对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接续抗诉,形成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指挥,协调公安机关抓捕陈某求,广州铁路运输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实时介入涉案人员陈某求、赵某的审讯工作。针对本案多起贩毒事实涉及多个省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促使相关涉案人员均被成功追诉。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求死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石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二审裁判错误存在的问题,梳理争议焦点,积极履行调查核实和引导侦查职能,全面细致补充证据,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续抗诉等形式,切实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时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及其他不合理辩解、不合常识常情常理之处,来认定其是否主观明知。同时要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发现线索能力,尤其要重视毒品犯罪上下家证据的挖掘,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典型案例二:钟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追诉漏犯 自行侦查 刑事审判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均,男,1974年出生,无业。2008年至2019年间,三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均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由钟某均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四川省长宁县等地邮寄至浙江省嘉兴市,李某等人在嘉兴负责接收。钟某均再与嘉兴等地的购毒人员联系,将毒品进行贩卖。钟某均通过上述方式向金某、钱某凤、刘某等6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0余次,共计683.02克,收取毒资28万余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钟某均再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99.86克邮寄至浙江省桐乡市某地,李某收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审查发现李某的毒品上家钟某均涉案,后查证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16日,公安机关以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7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5月19日,补充起诉钟某均贩卖甲基苯丙胺53克的犯罪事实。9月1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钟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均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精准发现漏犯线索,自行侦查追诉漏犯。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毒品犯罪上家钟某均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检察机关先行对李某等人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同步开展自行侦查,收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证据。通过对钟某均下家的相关电子数据勘验分析,挖出钟某均毒品犯罪详细组织架构,固定钟某均与下家毒品交易的证据。同时结合证人证言,查明钟某均与李某合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并采用快递邮寄、异地指挥等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均系遗漏的重大同案犯,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跟进督促开展跨省审判监督。经与公安机关沟通获悉,南湖区公安分局曾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发送至四川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抓捕钟某均。后在共同抓捕过程中,钟某均逃跑,民警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2019年6月,钟某均被四川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认定钟某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钟某均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钟某均提出上诉。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兴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均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一直从事贩毒活动,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53克甲基苯丙胺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钟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及宜宾市中级法院对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认定,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嘉兴市检察机关及时将情况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协调下,四川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当地法院对钟某均非法持有毒品案发回重新审理,后将案件退回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浙江嘉兴检察机关,嘉兴检察机关对该笔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与被告人钟某均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一并处理,最终钟某均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当前犯罪分子采取异地遥控指挥、寄递贩运等方式贩卖毒品增多,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取证方向、目的和具体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同时,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对于毒品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三:陈某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 电子证据审查 追捕漏犯 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鹅,女,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金,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路某学,男,197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某巧,女,197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艾某德,男,1984年出生,泥瓦工。
被告人许某等4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艾某德从被告人许某处2次共购得海洛因45克,先后贩卖给被告人路某学、朱某巧。路某学、朱某巧将上述毒品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合计54.2克,藏于棉鞋、棉衣内,通过快递从云南邮寄至江苏省宜兴市进行贩卖。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以贩卖为目的,从云南昭通购得毒品海洛因20余克,进行伪装后通过货车托运至江苏省宜兴市,后二人将上述部分毒品零包贩卖给路某学等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分别犯贩卖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德、许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鹅、路某学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部分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审宣判后,艾某德、许某、徐某祥、路某学4人上诉。2021年9月至11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证据审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陈某鹅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审查相关电子数据,邀请云南省缉毒民警破解方言、暗语等方式,查明陈某鹅与其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的犯罪事实。针对路某学贩卖毒品总数量可能超过50克存在量刑升档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梳理电子证据查清毒品来源的补充侦查意见,查明路某学、朱某巧购买海洛因54.2克的犯罪事实。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审查全案收款记录等证据查明艾某德向朱某巧贩卖毒品海洛因40余克的事实,及时向宜兴市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检察机关先后对上述涉案人员成功追捕,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二)加强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先后将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陈某鹅、周某金、路某学、朱某巧还存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针对周某金等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再次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该案物流寄递毒品问题,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毒品案件,撰写风险研判报告,连同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向邮政管理部门现场送达。同时与宜兴市公安局、邮政管理局会商物流寄递风险隐患,出台《关于加强寄递安全监管联动协作的工作意见》,建立寄递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制作的微电影《毒术》被江苏省邮政管理部门推广至全省938家快递企业1837个分支机构24000余个快递点滚动播放,进一步推动强化一线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应当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破解地方方言、行业暗语等难题,全链条追诉毒品犯罪行为。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除查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数量等关键情节外,还应当认真审查涉毒资金流向,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网络,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到案而未到案的,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提请逮捕,及时追捕漏罪漏犯。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与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细化落实,堵塞寄递毒品渠道。结合司法办案制作警示教育视频等资料,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寄递从业人员增强识毒、防毒、禁毒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四:袁某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新型毒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山东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后予以贩卖。袁某共贩卖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45700余支,获利107万余元。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含有γ-羟基丁酸的液体668支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经称重、鉴定,上述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668支重2460余克,γ-羟丁酸含量为36.3ug/ml至56.5ug/ml。
被告人袁某为掩饰、隐瞒其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于2021年3月以其妻子名义在湖南某地投资购买房产,支付房款等费用共计38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21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对袁某决定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时经与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食药监等部门人员对涉案新型毒品进行研讨,提出核实袁某从业经历、恢复袁某手机电子数据等补查建议,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查实袁某曾在化工厂工作、作案前曾多次查询该毒品相关知识,明知该液体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系毒品,夯实认定其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及贩毒故意的关键证据。8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袁某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袁某涉嫌洗钱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毒赃去向开展侦查,查明袁某收取毒赃后以其妻子名义投资购买房产,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因犯罪嫌疑人以寄递方式交易毒品,袁某辩解部分资金转账非贩毒所得,而毒品交易记录已被删除,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贩毒品的具体数量,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共同补充侦查取证,重点收集、固定双方毒品交易的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经对购毒者相关电子数据恢复提取,梳理出双方毒品交易与转账记录,并调取通讯详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证据,结合购毒者的证言确定了毒品交易的次数及数量。
(二)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庭审中,针对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某无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以及涉案毒品含量极低,系新型液体毒品,应按毒品纯度认定犯罪数量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袁某职业背景、搜索查询记录、聊天记录、寄递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及毒赃转移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提出毒品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袁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应按照贩卖、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重量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三)能动推进社会治理。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多个快递企业及末端网点实地走访调研,召集快递企业及监管部门座谈,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共商共建信息通报、问题调研、协作共赢机制。同时,立足本案定制普法,指出新形势下违禁品寄递风险和危害,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毒品犯罪情况进行重点宣讲,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重视对电子数据、通讯记录、搜索查询记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收集,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交易价格、交付方式、毒赃转移路径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引导侦查机关追踪毒赃流向、查明涉案资产的性质、权属,加大对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挥与侦查机关紧密协作的优势,完善情报会商、数据共享、案件反馈等协作机制,凝聚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寄递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增强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能力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五:卢某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污染环境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平,男,1977年12月出生,无业。2020年10月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龙,男,1988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罗某某等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4月,被告人卢某平与陈某龙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商定由卢某平召集人员、寻找生产场地,陈某龙负责提供资金、原材料及技术人员。2022年1月11日,卢某平等人开始在江西省宜丰县某地开始生产麻黄碱,并将产生的废水全部排入附近的土坑中,造成土壤、地表水污染。同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捣毁该生产制毒物品窝点,当场查获大量制毒原材料和离心机等制毒工具。其中,甲苯2978.8千克,盐酸4755千克,苯丙酮542.2千克,制毒物品溶液34桶2689.3千克。经鉴定,制毒物品溶液中麻黄碱含量为140.75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8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龙、卢某平等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9月15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撤销被告人卢某平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的缓刑,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卢某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各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本案依法提前介入。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针对涉案人员不认罪、制定攻守同盟问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开展重点人员突破、提取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调取运输记录、车辆行驶轨迹,调查评估现场环境损害等工作,查明各被告人实施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
(二)着眼于关联性证据发现追诉线索。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除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外,同案罗某某、姚某某、高某某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通过分析相关在案车辆轨迹及通话记录等证据,发现罗某某、姚某某、高某某非法售卖麻黄碱,获利二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被遗漏犯罪事实。
(三)针对环境污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查看案发现场时发现,卢某平等人对于在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挖掘土坑进行排放,两个土坑均未采取硬化或者防漏处理。经宜丰县生态环境局对现场进行勘查,两个土坑内的废水约为1.65吨。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鉴定,综合认定上述渗坑排放的污水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与地表水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计为4242869元。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卢某平等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散对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向宜丰县生态环境局、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典型意义】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对于此类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平台作用,依法启动提前介入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体系,确保办案效果。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善于发现漏捕漏诉线索,及时进行追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行为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做好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事例一:国家邮政局、最高检等17部门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
【关键词】
七号检察建议 平安寄递专项行动 寄递安全
【基本情况】
为推进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集中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深化平安寄递建设,国家邮政局与最高检等17个部门决定于2023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平安寄递专项行动。
(一)科学部署,强化机制保障。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和联动。国家邮政局与最高检等17部门成立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联合印发行动方案,通过专项行动推动建立健全寄递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二是强化目标引领。依照方案层层推进,先梳理违法寄递线索,分析研判寄递领域风险点,明确打击整治工作重点;再全面排查治理风险隐患,以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研判为支撑,查处违法寄递行为,强化源头治理;最后深挖寄递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根据方案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完善部门间协同作战模式,同向同力,开展联合安全检查、联合管控、联合惩戒,增强打击整体效能,建立健全联动共建工作机制,为开展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坚持目标导向,整治突出问题,遏制违法寄递多发势头。一是依法查处违法寄递行为。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国禁毒“清源断流——2023”、全国“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2023清风行动”和信息安全治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活动对寄递安全工作的要求,加强线索通报,加大违法寄递行为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落实安全制度,提升查控违禁物品能力水平。加强寄递信息安全保护,严防寄递企业违规使用数据。维护寄递渠道国家安全,加强跨境寄递安全监管。二是强化科技兴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信息研判中心,建立数据融合比对和情报研判模型,提升发现违法犯罪能力;深入推进安检机联网、安全预警等系统应用;指导寄递企业积极应用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精准发现、精准管控、精准查缉水平。三是强化落实三项制度。推进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制度落地落实,推广验视留痕、人脸识别、二维码扫描等做法;督促寄递企业强化安检工作,加大过机安检环节投入,遏制寄递渠道违法犯罪活动。
(三)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构筑寄递安全屏障。一是加强平安员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在基层营业网点设立专兼职平安员,加大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力度。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压实企业安全责任,健全规章制度。督促寄递企业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三是加强部门联合安全监管,完善工作机制。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联合安全检查、联合管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各部门力量,加强寄递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合作,形成整治合力。探索形成寄递安全信息共享共用、违法线索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协查、责任倒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联动共建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国家邮政局与最高检等17部门联合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寄递行为,以遏制寄递领域违法犯罪多发势头。不断强化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加强寄递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安全监管,增强安全防护能力,积极构筑寄递安全屏障,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七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多部门协同发力,优势互补,推动提升寄递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突出整治实效,提高寄递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进寄递安全领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健全寄递行业长效治理机制,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实的寄递安全保障。
典型事例二:四川、重庆检察机关建立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
【关键词】
检察禁毒 禁毒合力 跨区域协作
【基本情况】
2023年1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发《关于加强川渝检察禁毒协作的意见》,建立川渝检察机关毒品案件区域执法司法一体化机制,增强区域禁毒合力,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该《意见》包括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办案协作、强化能动履职、加强工作保障等4部分21项内容。协作机制建立后,四川省院、重庆市院在此框架下,树牢川渝禁毒一体化、工作一盘棋的整体观念,增强“1+1>2”的协作意识,积极拓展协作领域,全面落实共同打赢川渝两地禁毒人民战争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全力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相关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机制落地见效。四川省院、重庆市院、重庆市院各分院以及成都、泸州、遂宁、乐山、宜宾、广安市院重大犯罪检察部门在重庆召开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启动仪式暨第一次联席会议。两地检察机关达成共识,进一步完善统筹协作、侦诉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综合集成、协同高效的双城检察禁毒一体化格局,将川渝检察禁毒协作作为工作重点,持续推动、抓出实效、做成品牌。
(二)联合挂牌督办,严惩跨区域重大毒品犯罪。四川省院、重庆市院重大犯罪检察部门先后两次联合挂牌督办3件跨区域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川渝地区毒品案件存在互涉毒品上下家、毒品犯罪地关联等情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有力促进了两地侦检协作,推动全链条惩治毒品犯罪,确保精准从严打击跨川渝地区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三)互移线索协助补证,提升办案质效。通过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办公室,两地检察机关已移送漏罪漏犯线索5起(次),开展补查协作6(件)次。重庆市院四分院、五分院先后向四川检察机关移送办案中发现的涉嫌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的人员信息、被遗漏贩卖毒品6千克的事实等相关线索,推动属地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工作,有效避免遗漏毒品犯罪。
(四)细化毗邻地区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四川泸州市泸县、合江县检察院分别联合重庆市合川、江津区检察院及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署检警禁毒协作实施细则。四地检警机关以禁毒工作为纽带,细化落实川渝禁毒协作机制,有效发挥了毗邻地区间检警优势互补作用,为川渝两地毗邻区域禁毒协作提供了示范样板。
(五)能动履职,提升禁毒综合治理能力。四川省院、重庆市院共同组织川渝检察机关开展“凝聚检察合力 守护无毒巴蜀”禁毒宣传活动,共制作主题宣讲视频80余个,通过线上投放同步开展宣讲,提升宣传效能。四川遂宁市检察院及辖区船山、安居区检察院与重庆市院一分院召开毗邻地区禁毒工作交流座谈会,加强人员互动交流,研讨统一两地毒品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四川省院、重庆市院联合下发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提示办案风险;重庆渝北区检察院、四川邻水县检察院联合组织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洗钱犯罪相关业务同堂培训,强化禁毒业务交流,提升惩治毒品犯罪和禁毒综合治理能力。
【典型意义】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部署,目前处于重点突破、整体成势的关键时期。川渝两地是西部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通道,涉毒犯罪区域性、流动性、关联性等特点突出。两地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自觉把川渝禁毒协作作为服务保障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重大犯罪检察工作的“一号工程”,建立全国首个由省级层面统筹,以打击毒品犯罪与禁毒综合治理并重,落实司法一体化的跨省域检察禁毒协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案件、移送漏罪漏犯线索、协助补查补证、联合禁毒宣传、人员交流互访、同堂培训等方式,不断健全完善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工作机制,打造做优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工作品牌,大力提升协作效能,汇聚区域检察禁毒合力,为川渝禁毒形势持续向好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典型事例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毒品原植物禁种铲除工作
【关键词】
检察建议 依法能动履职 治罪与治理并重
【基本情况】
2022年是贵州省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专项行动以来的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毒品犯罪总体得到控制,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却逐年大幅增长。通过逐个剖析案例和到一线调研,了解到近年来省内此类案件增长主要集中在某市,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涉案人员绝大部分为文盲或者小学文化水平,年龄多为50岁以上,种植地点在自留地或者自家房屋周围,种植目的多为药用、食用或者观赏。从调研数据来看,某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呈持续高位增长态势。上述情况反映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在打击治罪的同时,还要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2022年11月,贵州省检察院向某市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并抄送省禁毒委等单位,以推动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
该检察建议书有针对性地提出五方面建议:一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做到形式多样、切实有效。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加强与村干部、村民的联系,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三是加大科技投入改善装备,采用无人机巡查,快速发现、及时查处。四是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建立各层级、多部门、区域间协作工作机制。五是选取特定时段开展专项行动,在罂粟播种期加强运输、市场监管,在出苗开花期开展实地检查。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要涉事地市长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严格认真落实检察建议事项,市政府回复了相关工作举措和成效。该市按照检察建议事项,研究制定了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多项举措,以巩固扩大“零种植”、确保“零产量”为总目标,按照“预防得住、发现得了、铲除得尽、打击得狠、追究得严”的原则,切实提高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的主动发现、及时踏查铲除和侦查破案能力,防止发生不法分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成效明显。
贵州省检察院还与省禁毒委、主要涉事地市政府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积极督促该市把禁毒工作做深做实。2023年3月份,贵州省检察院派员到该市召开座谈会并到多个区县实地了解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调研发现,市政府已在全市各层级落实禁种铲毒责任、全覆盖开展禁种铲毒宣传、全面开展禁种铲毒踏查、全力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均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死角航空排查,大大提高了毒品原植物罂粟的禁种铲除效率,毒品原植物禁种铲除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贵州省禁毒委高度重视该检察建议,通知全省各地认真开展毒品原植物禁种宣传和踏查铲毒工作,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导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突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重点整治。今年1至4月份,贵州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数同比下降37.3%,其中主要涉事地市同比下降82.35%。
【典型意义】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毒品原植物作为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强化毒品原植物禁种铲除对于毒品犯罪源头治理意义重大。针对全省特别是某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增长问题,贵州检察机关深刻剖析、研判背后深层次原因,发现有关部门禁毒工作力度不够,对群众的禁种铲毒宣传不足,监管存在盲区,遂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向某市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省禁毒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当地政府根据检察建议多措并举,各层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力量,形成预防、打击合力,创新各种形式对群众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禁毒宣传,发动群众力量,群策群力,促使当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助推全省禁种铲除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该检察建议有力推动毒品犯罪诉源治理,充分发挥了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功能,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
典型事例四: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数字画像”开展毒品犯罪法律监督
【关键词】
“数字画像” 涉毒犯罪 综合监督
【基本情况】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引领、撬动作用,主动作为,立足主责主业能动履职,紧盯涉毒领域,围绕涉毒领域法律监督思想上畏难、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现实困境,破除消极被动观念,转向能动、系统数字监督思维。通过构建“一库数据管理、一键应用分析、一体协同办案、一案辐射延伸、一端融合治理”等“五个一”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实现精准类案监督和融合式监督,助推社会治理,成效显著。相关数字化监督模型已在湖州全市运行并向浙江全省推广,相关做法在全国重大犯罪检察条线作专题经验介绍。建成的相关数据库,涉及1407个词条,通过大数据碰撞查实毒品犯罪84人次,督促侦查机关抓获涉毒人员46人,已判决26人,其中5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查实司法人员隐匿证据徇私枉法犯罪1件1人。
(一)数据赋能,全面构建涉毒犯罪信息网。一是打通渠道,构建海量贩毒信息数据库。建设涉毒人员“数字画像”监督线索研判系统,针对毒品案件交易对象交叉混杂、身份隐匿等特点,集中采集涉毒刑事案件中吸、贩毒人员的绰号、社交账号、金融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接公安机关和湖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人员信息库,实现全市吸毒强戒人员信息共享,在获取已判决涉毒人员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并不断补充涉毒人员个性信息数据库,绘制四层级上下家关系涉毒信息网。二是数据碰撞,深挖漏案漏犯线索。采用数据分析四步走,从个案查扣的涉毒人员社交软件中检索其他疑似参与贩毒的线索和人员,将之分别与毒资支付信息、辖区吸毒人员信息库、已判决涉毒人员处罚信息库进行碰撞检索,对贩毒人员进行“数字画像”,从而对公安机关遗漏或者未能查究的贩毒事实和涉毒人员犯罪进行法律监督。在“勇闯天涯”“泡面达人”等系列贩毒案件中,梳理出毒品犯罪立案监督及追诉线索80余件。三是技术辅助,充分开展自行侦查。制定《涉毒案件“三查融合”办案机制》,针对侦查机关取证有欠缺的情形,开展自行侦查,除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电子数据开展实体审查外,对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开展提讯,突破零口供案件,巧用、善用涉案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与可控性,对关联犯罪人员全面监督、铺开追查,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依法履职,增强检察监督刚性。一是强化监督意识,统一司法标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为方向,真正做到愿监督、敢监督、善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侦办力度不够,法院对毒品案件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对接,统一司法标准和量刑尺度,形成精准打击毒品犯罪的共识。二是依托一体履职优势,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刚性。利用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通过市区两级院上下联动,由市检察院对15名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通知书,自上而下督促侦查履职,彰显监督刚性。三是前移监督端口,强化监督落实。借助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对毒品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覆盖。成立专项办案小组,采取专人跟踪、专人办理、专人介入、专人审查的方式,集中对监督案件进行动态化跟踪管理,第一时间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文书“发得出”、人“抓得到”、案“判得了”。
(三)多措并举,提高毒品类案办理质效。一是注重释法说理。针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辩解多、诉讼周期长等特点,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释法说理工作,结合类案检索系统辅助精准量刑,确保追诉案件诉得准、判得牢,保证监督时效。二是加强融合监督,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渎职等违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如在办理万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某司法人员的客观行为表现异常,存在渎职嫌疑。市检察院经查证,该司法人员因与犯罪嫌疑人个人关系良好,故意不予侦查并隐匿主要证据,最终该司法人员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三是开展专项行动,助力寄递行业治理。通过梳理辖区内发生的寄递毒品案件,向邮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切实有效切断毒品寄递流通渠道。同时,加强对“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禁毒宣传,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
【典型意义】
涉毒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在当今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应与时俱进,转变传统办案模式,践行数字化禁毒新举措,把大数据运用充分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以“问题导向+主动监督+数据赋能”理念,利用系统思维,借助科技手段,建立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持续解决制约禁毒工作的瓶颈问题。“数字画像”办案体系将毒品案件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拓展到“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路径蝶变,体现“办一案、牵一串”的法律监督规模效应,对涉毒犯罪精准发现、精准打击。数字检察驱动了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数字赋能监督,精准高效锚定对象,使得毒品犯罪可防可控,禁毒工作精细化、高效化,有力推进禁毒工作纵深发展。
典型事例五: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推动共建禁毒公益宣传驿站
【关键词】
禁毒公益宣传 检察服务站 快递行业
【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迅猛发展,在极大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也日益多发。常州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网络+寄递”形式已成为当地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因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对相关犯罪源头打击、全面打击难度大。为强化寄递领域禁毒工作,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化融入党建工作,以党建促业务,联合公安机关与快递企业,在常州市新北区举行“禁毒公益宣传驿站”揭牌仪式,共同为“小菜花禁毒宣传站”揭牌并为首批受聘为禁毒宣传志愿者的15名快递骑手举行出发仪式。后选择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为试点,在常州市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设立检察服务站,为推动强化寄递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寄递从业人员识毒、防毒能力和禁毒法律意识等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一)开展走访调研,摸清行业现状。常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通过对近三年涉寄递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当前通过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现象较为多发。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进一步织密寄递渠道安全屏障,强化毒品问题治理,常州市检察机关强化与公安机关和快递服务平台的协作配合,通过共建宣传基地,共同开展禁毒法律宣传。一方面,通过与公安机关、快递企业合作,实现了资源的整合共享,大大延伸了禁毒宣传工作触角,借助于快递企业驿站这一布局密集、接触前端的载体,有利于广泛、持续、有针对性地进行禁毒宣传;另一方面,通过吸纳快递从业者加入,变单向普法为多元普法,实现了行业普法与全民普法的融合,大大提升了普法宣传的广泛性和实效性。联合常州市邮政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实地走访调查20余家寄递企业、快递寄存点、快递驿站,通过模拟顾客邮寄危险物品的场景测试形式,全面摸排寄递行业真实现状,发现存在对毒品甄别措施普及不到位、人员普法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在摸清行业漏洞基础上,充分论证设立检察服务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后续工作夯实基础。
(二)积极沟通对接,争取支持配合。鉴于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辖区内的常州市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是全市首个寄递行业党群服务组织,也是全省党建示范点之一,服务对象涵盖近千名快递从业人员,是全市新业态新就业群体中面积最大、功能最强、覆盖人群最广的党群服务中心。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遂择优确立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设立检察服务站的试点单位。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多次走访常州市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开展座谈交流,详细介绍检察机关在打击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方面的具体举措、工作成效等,全面了解该中心在日常运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充分阐述检察服务站的设立目的、职能范围、工作目标等,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扎实能动履职,精准提供法治保障。依托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检察服务站,常州检察机关持续能动履职,为强化寄递行业禁毒管控等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流程法治保障。一是举办“推动寄递安全,常州检察在行动”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邀请专家开展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专题普法宣传、聘请热心公益的快递员和外卖员为志愿者等多样化方式,共同守好“小包裹”里的“大安全”。二是深化党建品牌结对共建。明确双方分别打造的“七号突击队 助力寄递安全”和“党旗红 快递畅”党建品牌进行结对共建,通过联学联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以党建引领助推在禁寄毒品等工作中实现聚合效应。三是推动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检察服务站将坚持问题导向,联合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围绕强化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快递从业人员毒品等法律知识专门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违法寄递行为举报奖惩机制等内容,逐步推动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机制和内部规定,为实现精准管控、打击寄递毒品行为提供保障。
【典型意义】
针对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在摸排、调研和分析行业现状的基础上,精准对接寄递行业法治需求,深化业务融合党建工作法,主动推进与公安机关、快递企业建立“禁毒公益宣传驿站”,加强与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络,通过在该中心设立检察服务站,为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是强化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促进寄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检察服务站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开展寄递毒品法律知识专门普法及支部结对共建等能动履职举措,切实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要求落实落细,从根源上防范和遏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为深化检邮合作提供新模式、新思路。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