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禁毒动态 > 正文

最高法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6-27 来源: 作者:

案例一:张胜川走私、运输毒品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数十人走私、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胜川,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采取统一安排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上述人员走私毒品入境后,采用乘车携带、物流寄递等方式,运往重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四川省遂宁市及云南省普洱市、昭通市等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公安机关共计查获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58694.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7473.14克、海洛因7423.40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张胜川组织、领导多名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走私、运输毒品,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控制其人身自由,指挥、安排上述人员探路、邮寄或携带运输毒品,系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胜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运毒人员,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均已构成一般立功。虽然张胜川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有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胜川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张胜川已于2022年4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并将走私毒品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为严惩重点,对于其中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集团将大量毒品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案件。该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就达数万克、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均达数千克。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要分子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人员,组织、指挥数十人将大量、多种毒品走私入境后运往全国多个省份。虽然张胜川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功不足以抵罪,故依法不予从宽。人民法院对张胜川判处死刑,体现了对走私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不要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应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求职,自觉增强防范意识。

案例二:严荣柱贩卖、制造毒品、董胜震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多人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向社会大肆贩卖,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荣柱,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无业。2002年4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董胜震,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严荣柱、董胜震密谋由严荣柱制造甲卡西酮,董胜震负责收购。严荣柱将制毒工艺流程交予潘付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指使潘付明制造甲卡西酮。潘付明与谭如兆、王息梅(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试验后成功制出甲卡西酮。同年10月初,潘付明与李金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在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李金文处制造甲卡西酮。同年12月底,李金文等人将制毒地点转移至该镇另一处所,直至2017年3月9日案发。制毒期间,严荣柱提供主要原料,李金文购买辅料并负责日常管理,谭如兆、王息梅指导工人制毒。严荣柱等人共制造甲卡西酮5126.4千克,其中451.4千克被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

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严荣柱联系潘付明,将制造的甲卡西酮贩卖给被告人董胜震九次,共计4675千克。毒品交易期间,董胜震指使何华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严荣柱支付毒资,指使何华强、侯圣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驾驶车辆接运毒品,后由董胜震之弟董胜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安排董胜波、葛会师(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毒品转卖给他人。2017年3月9日,最后一次交易的1000千克甲卡西酮被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荣柱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制造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董胜震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严荣柱提起犯意,组织他人制造毒品并提供主要原料,负责贩卖制出的毒品,董胜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运并销售毒品,二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二人各自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严荣柱制造、贩卖、董胜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荣柱、董胜震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严荣柱、董胜震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甲卡西酮于2005年在我国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但在国内不存在合法生产、经营,也没有任何合法用途。甲卡西酮作为新型毒品,对人体健康可产生较为严重的伤害,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本案是一起大量制造、贩卖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严荣柱组织多人大量制造甲卡西酮,不仅提供制毒工艺和主要原料,还负责贩卖;被告人董胜震出资购毒,指挥多人接运和交易毒品,并组织向外贩卖。二人在毒品制售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致使3600余千克毒品流入社会,另查获甲卡西酮1400余千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依法对严荣柱、董胜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新型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

案例三:阮新华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新华,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农民。2007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

2019年2月,吴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他人介绍,得知被告人阮新华有低价甲基苯丙胺出售及阮的联系方式,遂将上述信息告诉唐四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阮新华与吴江、唐四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唐四凡向阮新华微信转账5000元。同月18日,阮新华将藏有约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一超市,并通知吴江领取。同月21日,吴江伙同他人前往签收包裹并送至唐四凡处,后吴、唐二人向阮新华支付部分购毒款。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阮新华与吴江、唐四凡再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唐四凡等人向阮新华支付定金2万元。同年4月22日,阮新华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瑞丽市邮寄至江西省修水县一小区侧门商铺。同月24日、25日,阮新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阮某(时年17岁,另案处理)代收上述毒品,并让阮某准备透明塑料袋、电子秤分装毒品。后因阮某未买到上述物品,阮新华安排吴江前去取货。同月26日上午,唐四凡伙同他人来到修水县城,在该县一宾馆房间与吴江及其同伙会合。阮新华指使阮某到该宾馆,对当日进出人员进行拍照、录像以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当日11时许,吴江与唐四凡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2.19克。同年8月18日,阮新华被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新华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阮新华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并指使他人进行监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阮新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阮新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新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阮新华已于2022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或者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阮新华指使未成年人阮某代收毒品、准备工具分装毒品未果,后又指使阮某到宾馆拍照、录像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将阮某引上歧途。阮新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实施严重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阮新华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突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四:蔡泽雄、林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积极响应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泽雄,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林小波,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7年5月,游志文(已另案判刑)联系被告人林小波购买毒品,林小波联系被告人蔡泽雄,约定由蔡泽雄向游志文提供甲基苯丙胺20千克。后游志文伙同李雨时、徐源昌(均已另案判刑)来到广东省陆丰市,与林小波、蔡泽雄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同月27日上午,蔡泽雄驾驶装有毒品的车辆与林小波到游志文所住酒店房间,蔡泽雄将补齐重量的149.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游志文、李雨时。后林小波驾驶上述车辆与李雨时、徐源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交接毒品。游志文确认毒品交接完成后,将60万元毒资交付给蔡泽雄。当日20时,游志文、李雨时、徐源昌在福建省泉州市一酒店房间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游志文所租车辆后备箱及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0.02千克。蔡泽雄、林小波案发后潜逃境外,后于2020年12月1日主动到云南省孟连县孟连口岸向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泽雄、林小波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蔡泽雄、林小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蔡泽雄是毒品卖主,决定毒品交易的价格、方式,收取毒资;林小波在毒品交易、运输过程中行为积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小波的作用相对小于蔡泽雄。二人从境外自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蔡泽雄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林小波的量刑应与蔡泽雄有所区别。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泽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小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注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严为主、宽以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自境外回国投案构成自首的重大毒品案件。二被告人系当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向社会发布的《关于敦促涉毒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中所列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看到该追逃通告后通过亲属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主动要求投案,并在投案过程中克服地域、语言、交通等困难,投案意愿坚定,反映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积极响应司法机关发布的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对二人予以从宽处罚,对其他在逃人员具有示范感召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吴纪剡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组织多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纪剡,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吴小雄,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曜昌,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吴辰凯,男,汉族,1995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有泉,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兆祥,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务工人员。2010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兄弟二人共谋生产麻黄碱并出售牟利。吴小雄联系被告人黄曜昌,准备在福建省连城县黄曜昌的养猪场生产麻黄碱,黄曜昌同意,并以2万元出资和场地租金1万元入股。吴纪剡联系他人购买约500千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并购买辅料及防腐手套等,委托他人运至连城县交接给吴小雄、黄曜昌,再由黄曜昌运至养猪场。吴纪剡、吴小雄联系被告人吴辰凯生产麻黄碱,吴辰凯邀约被告人林有泉参与。同年5月12日,吴小雄驾车将吴辰凯、林有泉送至连城县,再由黄曜昌驾车将二人载至养猪场。吴辰凯、林有泉用粉碎机将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碾碎,加入辅料,采用化学方法加工、提炼麻黄碱。其间,黄曜昌帮忙碾碎药片等,吴小雄安排被告人黄兆祥帮其和黄曜昌运送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黄兆祥还负责送饭及购买容器等。同月18日,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含麻黄碱75844.37克的粉末等物质及生产麻黄碱的工具。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黄曜昌、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纪剡、吴小雄共谋生产麻黄碱并联系生产人员,吴纪剡购买、运送主料和辅料,吴小雄联系生产场地,运送生产人员,指使他人运送主料;黄曜昌出资入股,提供生产场地,参与运送主料、辅料及生产人员,在生产麻黄碱过程中提供帮助,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曜昌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吴纪剡有吸毒劣迹,黄兆祥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黄曜昌、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八个月、七年、三年十个月、三年七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制毒物品犯罪属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但在立法层面加大惩治力度,且始终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购买可用于合成麻黄碱的化学品或者含麻黄碱成分的药品,非法生产麻黄碱贩卖以牟取暴利,导致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蔓延。本案系一起犯罪团伙组织生产麻黄碱的典型案例。涉案麻黄碱数量达75千克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三名主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三名从犯依法从宽处罚,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制毒物品犯罪的鲜明立场,也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六:韩敏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淼淼走私毒品、强奸案——采用非接触式手段走私、贩运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利用精神药品迷奸他人,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敏华,男,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KTV服务人员。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淼淼,男,汉族,2000年6月2日出生,餐饮服务人员。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敏华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系出于犯罪目的而购买,仍通过互联网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网络虚拟货币等方式支付钱款,采用改换包装等手段从境外寄递入境贩卖给全国多地买家,其中部分系韩敏华收取后又联系他人在境内邮寄贩卖。韩敏华走私、贩卖、运输精神药品20余次,共计三唑仑150片、溴替唑仑120片、咪达唑仑针剂92支。韩敏华还以微信聊天、发送视频等方式,向买家传授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人昏迷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迷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被告人张淼淼明知上述精神药品系从境外发货,仍向被告人韩敏华购买,并提供境内收货地址,共计走私溴替唑仑20片、咪达唑仑针剂15支。张淼淼购买三唑仑等后,欲对被害人梁某实施迷奸,于2021年10月9日欺骗梁某喝下溶解有三唑仑的奶茶,但梁某未完全昏迷。韩敏华明知张淼淼正在实施强奸行为,仍实时指导张淼淼如何使用相关精神药品,张淼淼根据韩敏华的指导再次欺骗梁某服用三唑仑、注射咪达唑仑等,致梁某失去意识,进而对梁某实施奸淫。次日,张淼淼与他人经预谋,欺骗被害人于某某服下三唑仑,又对失去意识的于某某注射咪达唑仑,后张淼淼等二人轮流对于某某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敏华明知是毒品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淼淼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对韩敏华、张淼淼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韩敏华多次走私毒品入境并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韩敏华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张淼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敏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韩敏华、张淼淼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韩敏华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张淼淼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时,均应认定为毒品。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因国内严管,犯罪分子难以购得,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并在境内贩卖扩散,有的引发严重次生犯罪。本案是一起利用走私入境的精神药品迷奸他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敏华以“迷奸药”作为售卖宣传点,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20余次,贩卖对象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向买家传授具体使用方法,甚至实时指导他人用药实施迷奸,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被告人张淼淼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并用于实施迷奸,其强奸二人且有轮奸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案表明,毒品不仅给吸食者本人带来严重危害,还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识的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

案例七:马扎根等贩卖毒品案——伪造资质骗购大量麻醉药品出售给贩毒人员,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扎根,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段红霞,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石艳艳,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方文娟,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沈富成,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农民。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扎根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度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红霞,让段红霞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扎根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扎根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扎根744克、段红霞328.4克、石艳艳124.6克、方文娟36.7克、沈富成2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扎根、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哌替啶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而骗购获取后出售给贩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扎根、段红霞贩卖毒品数量大,石艳艳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方文娟、沈富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扎根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积极发展、指使下线使用其提供的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直接或间接受马扎根指使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沈富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方文娟、沈富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扎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一年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患者病历资料从医院套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贩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多份癌症患者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麻醉卡骗购麻醉药品,发展多名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犯罪,并将骗购的麻醉药品加价数倍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不但导致大量医疗用麻醉药品流入涉毒渠道,还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一体打击骗购麻精药品并向贩毒人员出售的犯罪团伙,认定马扎根为团伙主犯并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此类犯罪及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的坚定态度;同时,对本案中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以济严。

案例八:夏继欢贩卖毒品案——医务人员多次向吸贩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牟利,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继欢,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医务人员。

被告人夏继欢系重庆市某营利性戒毒医院医生,具有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夏继欢冒用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处方,以每盒170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明知购买者系吸贩毒人员,仍多次以每盒35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贩卖,且均未开具相应处方,共计出售422盒(10片/盒)。

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继欢身为依法从事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夏继欢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夏继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戒毒医院医生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医疗用途,但被滥用极易形成瘾癖,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被告人夏继欢身为戒毒医院执业医师,利用职业便利,冒用患者名义虚开处方套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多次加价贩卖给多名吸贩毒人员牟利,犯罪情节严重。“医乃仁术,无德不立”。夏继欢的行为违背职业操守,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导致医疗用精神药品流入涉毒渠道,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继欢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并处以高额罚金,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对于推动强化麻精药品源头管控,促进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严防医疗用麻精药品流入涉毒渠道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纪家林贩卖毒品案——违规购买精神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家林,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跑腿代购员。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纪家林在辽宁省辽阳市某医院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购买阿普唑仑片。2021年11月17日11时许,纪家林在该医院以11元的价格购买1盒阿普唑仑片后,明知陈某某系吸毒人员,仍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阿普唑仑片1盒(40片/盒)被查获。公安人员另从纪家林身上查扣阿普唑仑片1盒和就诊卡12张。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纪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纪家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突然减药或停用易出现戒断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一些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滥用而购买,仍套购此类药品非法出售。本案是一起违规购买阿普唑仑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购买系作为毒品滥用,仍加价近10倍向吸毒人员出售,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案证据显示,纪家林还曾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违规购买阿普唑仑片。纪家林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纪家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处刑,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切勿随意将自己的就诊凭证借予他人,防止被他人违法利用。

案例十:韦颖故意杀人案——吸毒致幻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颖,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无业。

2020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韦颖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携带尖刀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河畔。韦颖认为在此活动的被害人刘某(男,殁年19岁)对其生命有威胁,遂持刀捅刺刘某颈、胸部等处数刀,致刘某死亡;后持刀砍向正在附近跑步的被害人吴某某(男,时年49岁),吴某某避过;认为被害人许某(女,时年20岁)是“女杀手”,又持刀捅刺许某背部多刀致其轻微伤。被害人肖某某(男,时年52岁)见状喝止,韦颖持刀捅刺肖某某背部致其受重伤。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无辜群众,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颖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韦颖已于2023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因吸毒致幻而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韦颖吸毒后产生被害幻觉,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另有一名群众因躲避及时得以幸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人民法院在严惩韦颖罪行的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切莫以身试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